吳肇銘指出,以往民眾到公家機關辦理各項申辦案件,都需要「蓋章」,有時忘了帶印章必須趕回家拿,若找不到又得花錢刻新的印章。新北市政府為了讓民眾省去這個煩惱,即日起申請書的蓋章欄位上無論是簽名或蓋章皆產生同樣效力,新北市各機關服務櫃檯不再要求民眾一定要攜帶印章才能完成各項申請。
吳肇銘強調,民法規定簽名效力等同於蓋章,因此印章證明與本人簽名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公務機關不應一昧沿襲舊規,要求市民一定要攜帶印章才能完成各項案件申辦,應該要以便民的角度思考,大幅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規定,提供市民最簡便的洽公環境,打造出各式各樣的智慧化便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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